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旺報【記者勵心如、戴慧瑀╱台北報導】

《兩岸貨品貿易協議》第12輪談判於23日結束,其中在貿易救濟部分大致已談定,惟反傾銷的調查程序上尚未談妥,據了解,大陸在加入WTO被認定為非市場經濟國,至少要過渡到2016年底,才能擺脫這項不公平待遇,也因此,雙方在傾銷認定程序如何調查與計算上,歧見甚深,反傾銷價格認定,將是下回貨貿談判的攻防深水區。

貨貿談判從21至23日起,連3天在台北圓山飯店舉行,其中在貿易救濟章節上,雙方於談判第2日獲得重大進展,但反傾銷上則未達成共識。

由於大陸產品價格較便宜,也因此如何避免台灣產品面臨大陸低價貨傾銷,貿易救濟專章,有關反傾銷措施如何啟動,成為談判攻防重點。

根據大陸當年加入WTO協議,大陸被認定為「非市場經濟國」,也就是傾銷價格的認定,可以不採用大陸內部所提供的數字,進口國可能挑選與大陸經濟發展相當的價格來作為比較,然後再課徵反傾銷稅。但此舉,對大陸產品出口並不盡公平,陸方更視此條款為「喪權辱國」條款,也因此,兩岸貨貿談判,在觸及該反傾銷貿易救濟措施時,台灣是否承認其「市場經濟」地位,傾銷認定程序如何調查與計算,相當尷尬與棘手。中華經濟研究院WTO及RTA中心副執行長李淳表示,在反傾銷上,兩岸的基本立場是對立的,加上大陸資金成本比較低等原因,導致出口台灣銷售價格普遍低於國內銷售價格,按照一般反傾銷原則會認定是傾銷,也因此會希望對於傾銷的認定條件要較嚴格,否則其出口台灣產品,恐容易受反傾銷的判決。李淳表示,貨貿協議將讓台灣更多農工產品對大陸開放,也因此我在心態上,會希望保留傾銷認定的寬鬆,若開放後,大陸產品以傾銷方式輸台時,有此緩衝工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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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傾銷vs.防衛措施

反傾銷指對外國商品在本國市場上的傾銷所採取的抵制措施。一般是對傾銷的外國商品除徵收一般進口稅外,再增收附加稅,使其不能廉價出售,此種附加稅稱為「反傾銷稅」。一般定義認為,若產品的出口價格低於出口國國內同類產品價格,即存在傾銷。

防衛措施指當外國進口商品大量增加,導致國內產業可能或已經造成嚴重損害時,可採取的緊急救濟手段,經過調查並認定後,得對外國進口採提高關稅或進口配額之措施。

WTO防衛措施協定規定,施行時間不得長於8年,而且必須對進口國加以補償。(勵心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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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篇文章引用自此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貨貿深水區-反傾銷認定歧見深-215006499--finance.htmlLV LV包包 LV皮夾 LV旗艦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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